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15號聲請人 余寶妹 聲請人 顧家 齊聲請人 顧蘊祥 聲請人 顧蘊祺 聲請人 顧蘊楨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顧鵬飛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顧鵬飛(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01年3月26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竹北市○○路○○○巷○○弄○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顧鵬飛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顧鵬飛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為陳報之繼承人。㈡、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㈣、法院;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第1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1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及第131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顧鵬飛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檢具遺產清冊、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請准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合,爰依公示催告程序諭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之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