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務人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止,以本金柒仟貳佰參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止,以本金壹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止,以本金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止,以本金壹佰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止,以本金壹佰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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