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洪勝海
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燄
相對人達盛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2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因判決回復所有權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達盛昌有限公司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4日邀冋案外人蔡昌燄、 蔡施貴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授信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一: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
6,236
10000分之18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1
3,439
10000分之18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55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一層:96.46
合計:96.46
平台:8.4
全部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沱江街21號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
附表二: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
6,236
10000分之106
達盛昌有限公司
2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1
3,439
10000分之106
達盛昌有限公司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56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一層:
115.12
二層:
232.73
三層:
103.88
合計:
451.73
陽台:
34.21
平台:
8.21
花台:
6.41
全部
達盛昌有限公司
沱江街19號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
2
1463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三層:99.92
合計:99.92
陽台:
19.14
花台:
6.54
全部
達盛昌有限公司
沱江街21號3樓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
3
1752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三層:99.13
合計:99.13
陽台:
19.06
花台:
6.41
全部
達盛昌有限公司
沱江街15號3樓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