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洪勝海

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燄

相對人達盛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2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因判決回復所有權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達盛昌有限公司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4日邀冋案外人蔡昌燄、 蔡施貴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授信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一: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

6,236

10000分之18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1

3,439 

10000分之18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455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一層:96.46

合計:96.46

平台:8.4

全部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沱江街21號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

附表二: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

6,236

10000分之106

達盛昌有限公司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1

3,439   

10000分之106

達盛昌有限公司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456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一層:

115.12

二層:

232.73

三層:

103.88

合計:

451.73

陽台:

34.21

平台:

8.21

花台:

6.41

全部

達盛昌有限公司

 

沱江街19號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

1463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三層:99.92

合計:99.92

陽台:

19.14

花台:

6.54

全部

達盛昌有限公司

 

沱江街21號3樓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

1752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三層:99.13

合計:99.13

陽台:

19.06

花台:

6.41

全部

達盛昌有限公司

沱江街15號3樓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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