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債務人 王應康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正琪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周政甫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周政甫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應康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6,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432,000元,清償成數為11.52%,經本院於同年月21日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然未逾過半數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故更生方案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惟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目前為潔之方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社員,以從
事清潔工作為生,依其所提出103年7月至10月薪資明細計算,其平均每月實領之勞務報酬為22,900元,是債務人主張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得收入為22,000元,尚屬合理。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膳食費5,717元、勞健保費2,000元、交通費750元、房屋租金(含水電瓦斯費)7,000元、電話費533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16,000元。核其所列支出項目,房屋租金、勞健保費、電話費等部分,業提出估價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等件單據為證;另就膳食費、交通費等部分,係維持其生活所必需,而其所列數額在合理範圍內,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又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規定,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則扣除勞健保費支出,債務人每月消費性支出僅14,000元,顯低於103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4,794元,可見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已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是以,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徵其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最大之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此外,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未列載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敘明。
㈢觀諸101年1月4日公布修正消債條例第64條,其已將更生
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量,改為債務人只要盡力清償,且清償總金額不低於消債條例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之數額,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法院均應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非審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債權人等之上開主張,難認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復所提之更生方案既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