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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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1號原告 謝秀雲 被告 徐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觀諸同法第2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且本件並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20條規定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存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