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蘇林慧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 律師
吳珮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恒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3,6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712,9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訴之聲明第3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45,000元(即積欠之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2項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3項後段及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訴之聲明第1、2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41,500元(計算式:583,600元+712,900元+445,000元=1,74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