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 王鑫鐸 被告 廖心儀 上列原告王鑫鐸與被告廖心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109年9月3日所提之補正狀,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762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此,本院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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