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陸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按年息12.99%固定計算。詎被告自97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被告辯稱:其目前沒有工作,都是在打零工,沒有能力還錢云云。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條款、代償金申請書、代償金約定書、電腦借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應堪信為真實。至被告辯稱其沒有能力還錢云云,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能據為不履行義務之抗辯(參見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判例),被告所辯,自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