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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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66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認領子女等訴訟,業經本院97年度親字第204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為幼兒,其法定代理人並已於97年11月4日離職,目前生活困難,積蓄又悉遭相對人借用未還,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離職證明書影本1件為憑。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明細之結果,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僅能仰賴生母丙○○之撫育維持衣食,而生母丙○○目前無業,足證其為無資力之人,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綜上事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