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5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訴人乙○○、甲○○與被上訴人丙○○因96年度訴字第285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甲○○上訴部份,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2,000,000元、新臺幣1,600,000元,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新臺幣25,26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