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洪鳳英
3號 蔡洪鳳 招被告 洪金燕
洪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