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7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被告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志祥 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因對被告蔡志祥有新臺幣(下同)13,957,119元之債權,而聲請就被告蔡志祥於被告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被告奕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實際上並未支付被告蔡志祥薪資為由聲明異議,原告認其聲明異議不實,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上列被告間之薪資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96號執行卷宗查明。據此,依首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予以核定,惟因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故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即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均受清償之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57,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