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2號上訴人 蔡英宗 以上上訴人與 蔡楊領 因100年度婚字第302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部分為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分配夫妻剩餘財產部分為財產上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合計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