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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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瑋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8年間因殺人未遂、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277、25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6月11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85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6月2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更丁字第1314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854
1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