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原告 莊武澤 被告 沈佳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查報,則應於前開7日查報期間屆滿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5年8月25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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