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662號債權人 阮紅滲 債務人 黃雪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雪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黃雪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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