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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