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441號聲請人乙○○住彰化縣聲請人甲○○住彰化縣
送達代收住彰化縣上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父)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94年2月26日死亡,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生前住所彰化縣○○鄉○○村○○路○段○○號)死亡,事出突然,聲請人無法全部得知其生前債務往來,爰檢開具遺產清冊、戶籍謄本、存簿影本、財產歸屬清單、92年度綜所稅各類所得清單、信用卡消費明細影本等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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