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85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陳建良 債務人權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志超 人債務人 邢義芝
一、債務人權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超、邢義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權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超、邢義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權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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