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6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哲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709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4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哲維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周哲維為葉OO之前夫,渠2人前於民國102年8月7日離婚。詎周哲維因對葉OO心懷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向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所申請之個人網頁,以「David0000」之暱稱,接續於動態留言上張貼如附表所示、供其臉書特定多數友人得以上網觀覽共見共聞之文字,以此方式散布於眾,足生損害於葉OO之名譽。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葉OO於警偵證述明確(見警卷第5至8頁及103年度偵字第5784號卷第12頁),並有臉書社群網站網頁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9、27頁),復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易卷第19頁),足認其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堪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及指摘、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另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被告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合,即於其臉書社群網站個人網頁張貼附表所示文字內容,對告訴人為具體事件之指摘(如「誰願意聽到另一半婚前得過性病,就診紀錄調出來還是兩次的事情」、「比妓女還要髒的人種」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強烈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且貶低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顯屬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甚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雖在形式上有時間或地點上之相異處,惟其緣由相同,而所指摘內容彼此相依,即2次指摘之事項、內容相仿或有關連,則其所為在時間、空間上均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而為觀察,難予以強行分開,是其前後所為整體觀察,應係基於一個單一之意思決定,著手具有延續性之行為,並侵害相同之法益,應以接續犯實質上一罪論處。另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感情糾紛,竟恣意於網路上散佈不當言論誹謗告訴人,使特定多數友人均得以瀏覽,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且網際網路傳播資訊之速度極快,對於告訴人名譽造成之影響難以彌補,所為不僅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並致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非輕,且迄今仍未獲告訴人之原諒,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刊登時間│刊登內容│├──┼────────┼───────────────┤│1│102年10月10日│誰願意聽到另一半婚前得過性病,│││22時59分許│就診紀錄調出來還是兩次的事情,││││且拍婚紗照我不是第一個主角,而││││是您們告知是男方跟您們說的!…│├──┼────────┼───────────────┤│2│102年10月12日│移除好友剛剛好,因為我不想讓您│││11時47分許│淌這渾水,畢竟那種比妓女還要髒││││的人種,不配我花時間解釋,因為││││我受到傷不是您可以體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