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蕭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偉勝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591,80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