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林哲銘 被告 賴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7,
000元,應繳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0,5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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