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3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94號

原告中友綠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彥

訴訟代理人 周宏友

被告 徐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中友綠園邸社區(下稱系爭社區)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6住戶,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約定,住戶有繳納管理費之責任,惟被告屢次匿名將款項匯入社區戶頭,導致會計系統無法銷帳,今起訴向被告請求民國111年3月至同年6月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8,094元,爰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94元。

二、被告則以:社區規約並未規定應使用超商繳款,且伊至今未有一期管理費未繳納,伊匯款的部分也都有在備註欄註明「7B6管理費」,不知原告為何提出告訴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社區111年第26屆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系爭社區帳戶存簿明細、公告文稿、存款憑證、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53頁),惟經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

 ㈡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其訴訟代理人於111年9月2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業已表示本件被告積欠之111年3月至同年6月之管理費都已經繳納完畢(見本院卷第74頁),而被告亦據提出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87頁),堪認被告之清償抗辯屬實。本件原告請求之管理費既經被告清償完畢,揆諸前揭規定,兩造間債之關係已因被告清償而消滅。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8,094元,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94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慧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