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30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王柏茹

被告 陳柏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為送達,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因係不按址投遞區,郵局招領,而招領逾期,退回本院等情,有退件之公文封在卷可憑。則原定111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5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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