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小字第30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陳柏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為送達,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因係不按址投遞區,郵局招領,而招領逾期,退回本院等情,有退件之公文封在卷可憑。則原定111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5分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