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智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智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思綺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思綺明知告訴人康綺有限公司使用於PCHome購物中心、24hr.購物等賣場上之「蜂膠液」、「麥蘆卡蜂膠噴劑」商品照片及商品敘述文字,屬告訴人公司之攝影及語文著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語文著作,未經告訴人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間,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自上開網路賣場網,未經許可下載重製照片2張,再將該2張照片張貼至其以帳號「ourchoice2018」所經營之「Au澳洲有意思Au蜂膠液/活性麥蘆卡噴劑」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內,作為廣告販售商品之用而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點閱,藉此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等罪嫌。經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嗣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