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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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 王士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 王世恒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士恒」。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記載「被告王世恒」,顯係「被告王士恒」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正偉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