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秀貞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6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8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