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竑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竑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竑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 陳竑廷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4年度簡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4年度簡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4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05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105年度易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42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3月共2罪、6月、7月、105年度簡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5年度簡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7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5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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