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946號、95年度毒偵字第2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聲請人即被告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承犯行,又與檢警雙方配合,實無串供及逃亡之虞,且被告在外有正當工作,家庭亦屬健全,故請求准予以新台幣2萬元交保候傳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為聲請人之羈押必要性並未消滅,亦無從確信其得以具保,而可擔保聲請人到案接受審判、執行,其聲請意旨難認係屬停止羈押之適法理由。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