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5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54,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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