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9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5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命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5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9年7月27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人於99年8月2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黎文德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