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5年間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以書面向無擔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於同年5月間協商成立,聲請人每月應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元。然因聲請人僅國中教育程度,除日常上班外假日更勤加班,當時每月2萬餘之所得堪能負擔協議債務,對於不足開銷部分則向親友借款,詎96年12月遭公司裁員,97年
1月開始進入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雖當時薪資可達每月3萬餘元,但因景氣衝擊下,聲請人遂無力負擔該協商金額,倒致於97年底毀諾,目前聲請人之薪資雖有約2萬5千元,然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等費用,已無力支付每月2萬餘元之協商金額。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單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個人及配偶96、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往來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被扶養人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98年1月至99年2月之薪資單據證明等各1份為證。
(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012,350元(本院卷第28頁),然聲請人名下並無其他資產可供處分;又依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98年薪資單據顯示,聲請人97年之年所得為309,472元(本院卷第10頁)、98年薪資總所得為271,426元(99年4月28日陳報狀所附),故聲請人97年度每月平均所得為25,789元(計算式:
309,472/12個月=25,789,元以下四捨五入)、98年度每月平均所得為22,870元(因聲請人11月份請假扣薪19,861元,故該月份不計入年收入平均;計算式:21,266+19,350+24,748+19,818+19,991+18,955+22,535+20,956+23,004+27,158+33,784=251,56511個月=22,870)。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薪資表顯示,聲請人99年度1-3月平均薪資約為31,158元【計算式:(34,045+26,495+32,933)÷3個月=31,158,見99年4月28日陳報狀】。
(三)又聲請人所列其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包括聲請人全家伙食費用、交通費、勞健保費用、手機等支出,以及未成年子女2人之扶養費)為19,587元。然該項聲請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加總之數額,應依內政部所公佈之99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必要支出金額9,829元計算,又聲請人所提列之被扶養人 劉振華 業已成年,且聲請人亦未釋明其仍須扶養之原因,故被扶養人數應以1人計算,加以聲請人所提出關於聲請人配偶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顯示,其96年度總所得為363,033元、97年度總所得為504,000元,且配偶名下尚有6筆土地(公告現值為1,229,832元),故關於未成年之扶養費用部分應與聲請人平均分攤,因此除上開最低必要生活支出費用9,829元外,另加計聲請人未成年子女1人之扶養費用2,949元(計算式:9,829*60%/2人扶養義務人=2,949,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必要支出應為12,778元。然聲請人目前月平均薪資為31,158元已如上述,則兩相減除後賸餘18,380元,是聲請人稱其無法接受上開遠東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20,500元,應屬可採,堪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甚明。
(五)此外,本件亦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五時公告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崔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