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複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同時指定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玲
法官李行一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