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債權人 洪建法 即易哲企業社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霸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宏霸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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