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戊○○上列原告與被告子○○、癸○、壬○○、庚○○、丁○○、乙○○、辛○○○、丙○○、己○○、 侯陳 、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玖佰叁拾元(土地面積3615.1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持分655/8200=721,9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