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530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