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甲○○被告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營業所在地係設在苗栗市境內,又依其請求事實理由,侵權行為地亦在苗栗市境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孟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