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李育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田健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