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國毅
(現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國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國毅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8日105年聲字第171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2年7月,業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808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