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8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務人 黃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金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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