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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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威澔(原名施英俊、黃英俊)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民國103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34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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