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3萬2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 施晋元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現有被繼承人有遺產,即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31-9、面積4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703,鑑定價格90萬元);建物部分(乾溝子段31-9、建號:4166)建物門牌台中市○區○○路○○○號2樓之2(鑑定價格230萬元),總共合計為320萬元,且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處強制執行中(六股),爰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