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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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永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周玉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