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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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坤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條碼屋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洪渙騰 、被告 李朝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朝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