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3號原告 張春來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洪世崇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許明城 訴訟代理人 尢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