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 李樹梅 相對人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102年7月5日、②102年10月17日、③103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共計2,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103年5月5日、②103年4月17日、③103年5月2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①1,800,000元、②360,000元、③48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①102年7月
9日、②102年10月21日、③103年2月6日辦妥登記在案。詎第②筆借款之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東興││0000-0000│建│100.00│全部│││0│││││││││││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4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05│雲林縣古坑鄉中│2層加強磚造│一層52.92│131.││全部│││0│000│50-0000地號│山路224之1號││二層65.52│04│││││1│││││騎樓12.6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