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郭如恩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上訴人 蕭艷香 訴訟代理人 潘則華 律師
張維晟 律師 吳存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