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 羅萬吉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 戴海山
劉欽炎 劉牡丹 劉秀鳳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 戴富山 人號被告 羅鐘明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