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81號抗告人 黃茂松
黃林淑敏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101年4月30日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81號駁回其上訴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1年6月13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6月26日寄存於送達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業於101年7月5日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等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2份在卷足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