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經送驗結果海洛因一包淨重○‧三四公克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九○)陸(一)字第九○一七九二○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查,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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